《南非共和国水法》

  • 南非共和国议会于1998年颁布新的水法。其内容包括解释和基本原则、水管理战略、水资源保护、用水、财务条款、部长和司长的一般权力和责任、流域管理机构、用水户协会、咨询委员会、国际水管理、国家水利工程、坝工安全、进入土地和对土地的权利、观测评估和信息、投诉与争端的解决、违法行为及其纠正、一般条款和过渡条款,共计17章164条。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可持续性和公平公正用水,这也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指导原则。该法规定:国家水资源战略的拟定,应当能为全国范围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控制提出一个整体框架,为水在地区级、流域级和在一个确定的水资源管理区内进行管理提供框架。其内容包括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控制的策略、目标、计划、准则和程序,以及在体制上的安排。各流域管理战略应与国家水资源战略相协调。中央政府对水资源管理负有全面责任和拥有充分权限,水与森林部部长代表国家,在履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分配、保护和获取等方面负有主要责任。水与森林部应当按照水资源分类体系的要求,确定水资源的等级和水质目标,以便在保护水资源和使用水资源之间能够尽量达到平衡。同时按照所确定的水资源的等级,确定其水的基本需求储备量和生态储备量,并予以公告。凡拥有、控制或占有土地者应当负责采取措施防止水资源污染,否则由流域管理机构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对排污者和防治污染的受益者,可以征收排污费。当事人有权在水法许可的范围内申请用水,除现有合法用水、一般授权的许可用水或主管当局认为可以放弃特许的用水(仅限于特定的水源地,指定类别的人员,在规定的地理区域或时间)以外,其他用水一般均须申办许可证。对于缺水地区,或可能很快处于缺水的地区,或必须对目前主要的用水重新审查以实现公平公正用水的地区,主管当局可以要求人们必须申办用水许可证。水主管机构可以授权给申请人以灌溉用水权,并允许其按照水主管机构确定的条件,将该项用水的一部分或全部暂时地转让另一处地产上使用。水与森林部在与公众咨询商讨后,为一些不同地区、不同的用水户制定出有区别的水价政策。用水水费应当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用于为实现公平有效分配水源的费用;用于保证遵守规定标准和水管理执法的费用。水与森林部有责任对全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直接实施管理或授权管理。由部长确定流域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权力和责任。流域管理机构是一法人团体,其基本职责包括对水资源情况进行调查和咨询;制定流域开发战略和规划,并加强实施协调;促进社会团体参与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工作等。其费用由国家从各水资源管理辖区内所征收的水费项下拨给,或从其他资金中解决。按照该法的规定,可以建立水法庭。水法庭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在南非共和国各个省拥有审判权。此外,该法还对用水户协会、国际水管理、国家水利工程、坝工安全、全国水资源信息系统、投诉与争端的解决以及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等方面作了规定。

水法

  • 有关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水事关系的法律。中国古代的水法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公元前651年,各诸侯国订立的盟约中就有禁止修建危害他人利益的堤坝的规定。在历代著名的法典,如《唐六典》、《唐律疏义》、《水部式》等都有水法规可考。唐《水部式》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水利法典。中国古代水利法典的主要内容包括:防汛和河防调度;灌溉管理和用水分配制度;运河和漕运管理制度;水力碾盘的管理制度;劳务负担制度等。其侧重点在于水行政管理和规定庶民的义务。中国近代的水法以中华民国时期颁布的《民法》和《水利法》为代表。1942年颁布的《水利法》是以清代法典为基础,吸收了西方法学理论,内容比较完整的水法律。近代社会经济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增加,许多地方出现供水水源不足,水质污染,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世界各国都重视水法律的制定,许多国家制定了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各项水事活动的综合性水法,有些国家还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法律。如美国《水资源规划法规》,日本《河川法》、《特定多目标水库法》、《水资源开发促进法》、《水污染防止法》等专项水法律。这些水法律的内容,一般包括水的所有权、用水许可、防洪、水源保护、用水纠纷处理、水工程建设和管理以及奖惩等方面的规定。水法律的宗旨、调整的内容和各项法律制度随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和水资源面临的问题不同而变化。近代水法律突出的特点是:①体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注重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②以流域为单元,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和水量实行综合管理;③重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战略和规划;④把水作为一种有价的资源进行管理,用水需要交费;⑤公众参与水管理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中国水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为了加强水管理,制定了大量的水行政法规或政令。198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部水法律。1988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水事的基本法,2002年8月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91年6月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8年1月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一个依法治水的新阶段。

《美国水资源规划法规》

  • 美国协调水和有关土地资源规划,优化开发国家自然资源的法规。该法规于1965年由美国国会通过,于1974年进行过修正。法规由国会政策的说明、水资源理事会、河流流域委员会、对各州综合规划财政补助的授权、综合规定等部分组成。该法规确认,通过协作促进水及其有关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不影响各级政府在水资源开发及管理方面的权限、责任或权利,也不代替或修正州际间及州与联邦间的有关协议,只对编制或检查区域或流域的综合开发水资源规划,确定和评价国家水土资源规划条款以及依照本法规建立的机构有效。该法规确定的水资源理事会成员包括内务部长、农业部长、陆军部长、商务部长、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长、运输部长、环境保护局负责人、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主席。由总统直接任命理事会主席。理事会的职责:每两年对水资源供需关系作出评价;不断地研究地区或河流流域规划和较大地区的需水计划间的关系,协调水资源与有关土地资源的政策和联邦有关机构的计划,并向总统提出建议;为参与编制地区或河流流域综合规划,评价联邦水资源规划和有关土地资源规划的单位制定原则、标准和程序,审查各地区及河流流域水资源规划,并将意见和建议连同规划一并交总统审查后,送国会审议。在水资源理事会组织下,于1968年和1978年完成了全美国的第一次和第二次水资源评价工作,并在1973年发布了《水及其相关土地资源规划原则和标准》。自1981年起,美国政府决定由环境质量理事会接管了水资源理事会的职责。该法规确定河流流域委员会的职责是:协调联邦与州、州与州、地方政府与非政府机构间的规划;编制或更新各级政府及非政府机构的水资源开发和有关土地的规划;收集分析基本资料并提出建设开发程序的建议;促进并进行水资源和土地资源问题的研究;负责向水资源理事会提交地区、流域或几个流域的水资源和有关土地资源开发的规划或规划要点,并请求审议。各河流流域委员会主席由总统任命,并在流域内有关各州中选一名副主席。该法规确定:授权水资源理事会对各州水资源规划工作给以财政补贴,并由水资源理事会负责审议资金的分配原则和各州水资源工作计划以及有关的拨款。综合规定部分中,确定了关于拨款的原则条例;对美国东北部的供水规划,提出建设、运行及维护工程,包括航运、防洪和护岸在内的水资源开发工程;关于德马尔瓦岛水资源的综合调查研究和阿拉斯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的调查,调查研究报告和建议呈报总统和国会。

《联合国水会议宣言》

  • 1977年3月在阿根廷马德普拉塔(Mar del Plata)召开的联合国水会议,发表了《联合国水会议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的主要精神是通过合作开发,共同享用水资源。联合国水会议的目的是:交流水资源开发利用经验;审议新技术;鼓励在水领域中进一步合作;探讨水资源规划和开发中的经济、行政和技术问题;研究制定水政策,避免在20世纪末发生全球性水危机。参加会议的有116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团,联合国有关机构和组织,跨政府组织,58个非政府组织以及几个解放运动组织的代表。提交会议的文件有:会议背景报告,联合国各个组织的报告,5个地区会议报告,合作建议“马德普拉塔行动计划”,秘书处专门报告以及各国代表的报告共250篇,另有技术报告215篇。这些报告的内容涉及水政策和规划目标、可用水评价、水质、水管理、城市供水、工农业用水、技术研究与开发、环境和卫生、洪水损失、防止干旱和水资源的利用等。《宣言》对进行地区合作、国际合作、资金筹措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合作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地区合作有关国家与地区应采取合作措施,提供水资源的基本数据,筹建相应的机构。共有水资源的国家,在国际机构和其他组织的协助下,按有关国家的要求,审议共有水资源现行的和可能的管理技术措施,制定协调开发计划和协议。合作领域可包括规划、管理和预报等。合作的方式包括:①共同研究并提出报告;②建立有关的联合委员会;③实施联合教育和培训计划;④交流经验;⑤与有关政府协商,提供设备、资金和人员;⑥勘测水资源;⑦交换管理资料;⑧合作控制水污染并探索各种合作途径等。国际合作国际间合作开发共有水资源,必须建立在各国平等、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并以平等利用共有水资源作为促进团结和合作的手段。建议的内容包括:①国际法律委员会首先汇编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②在未达成协议之前,按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开发和管理共有水资源;③敦促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有关专家,加速编制环境方面的工作原则草案,作为各国保护和开发共有水资源的准则;④联合国成员国应遵守经济社会理事会1033号决议,实施有关建议;⑤重视国际水法专家的作用;⑥交流按法律程序解决有关争执问题的经验;⑦充分利用联合国系统,收集资料与交流经验。资金筹措《宣言》建议对水资源的开发应加速资金的周转并给以长期优惠条件。富裕的国家应在自愿的基础上对跨地区、跨政府经营给予支持,并建议各国动员国内财源,使用当地人力、物力和工艺,减少工程投资,并支持投资少、见效快的民办水利工程。同时呼吁国际机构,例如世界银行及地区的开发银行为其负责地区的工程筹措资金,协调开发计划的政策和活动。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合作《宣言》建议发展中国家在水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加强合作。合作方式有:①建立信息机构;②专家互访;③确定开发地区的先后顺序;④举办示范工程;⑤鉴定技术合作项目和开发计划,实行人员培训和技术转让;⑥研制廉价的设备和工艺,对水资源进行评价。《宣言》的精神对以后的国际水资源合作,完善水资源管理产生了长期的影响,根据“马德普拉塔行动计划”,1981年发起了国际饮水供应和卫生十年。以联合国水会议为起始,经过1992年国际水和环境会议发表并在同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原则的努力,并日益取得共识。

汉水

  • 汉水水系示意图 中国长江重要支流,又名汉江,湖北省襄樊市以下称襄河。发源于陕西省宁强县秦岭南麓,东南流,经陕西省南部、湖北省西北部和中部,在武汉市注入长江(见图)。汉水长1 577km,流域面积15.9万km2。干支流涉及甘、陕、川、豫、鄂5省。北以秦岭、外方山和伏牛山与黄河流域分界;西南以大巴山、荆山与嘉陵江、沮漳河相邻。自然落差1 964m,多年平均年径流量560亿m3,水能蕴藏量10.93 GW,可开发量6.14 GW。河源至湖北省丹江口为上游,长925km,属盆地峡谷相间河段,其间有汉中盆地,是西北农业发达地区之一,是陕西省最大的稻谷产地,也是古代兵家必争之地;丹江口至湖北省钟祥市为中游,长270km,为丘陵和河谷盆地,其中南阳盆地唐白河地区约有耕地90余万hm2,大部分分布在平原和浅丘区,是有名的农产区;钟祥以下为下游,长382km,流经江汉平原,多曲流和洲滩,汛期洪水常与长江洪水遭遇,又因入江口段狭窄,水泄不畅,极易泛滥成灾。汉水流域处于副热带季风区,多年平均气温15~17℃,年降水量约800~1 100mm。雨量年内分布不均,5~10月降水占全年的75%左右。暴雨常发生在7~9月,有些年份10月也出现暴雨,形成较大洪水。流域径流较丰沛,丹江口多年平均年径流量380亿m3,碾盘山(黄庄站)517亿m3。碾盘山1964年实测最大洪峰流量29 100m3/s,1935年调查最大洪峰流量5万多m3/s。据史料记载,在1822~1949年的128年间,有65年汉水干堤或主要支堤溃决。1935年大洪水干堤决口14处,从光化以下直至武汉,16个县市一片汪洋,淹没耕地45万hm2,受灾人口370万人,8万余人丧生。1983年上游发生相当100年一遇洪水,白河站最大洪峰流量3.1万m3/s,安康老城全部受淹。历史各朝代对汉水进行过一些治理开发工作。西汉初年,在汉水的一些支流上筑堰引水,灌溉农田。三国时,诸葛亮以汉中为基地,屯兵垦田,兴修水利,以壮国力。抗日战争时期,汉水干流与褒河、湑水上修建有汉惠渠、褒惠渠和湑惠渠等水利工程,发展农田灌溉。1949年后,干流上兴建了丹江口、石泉、安康等水库,支流兴建了黄龙滩、鸭河口、石门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利用水力资源;在中下游平原区,加强培修堤防,大规模地修建防洪排涝和分蓄洪工程,如杜家台分洪工程、沔阳的排湖和沙湖大型电力排灌工程、横跨数县的汉北大型排涝工程等,以减轻洪涝灾害。汉水中下游通过水库和分蓄洪区调蓄可防御100年一遇洪水。灌溉面积达133万hm2。已建水电站装机容量达2.20 GW。经过航道整治和丹江口水库调蓄,航道得到改善,150 t级船队从武汉溯江而上,通过丹江口水库的升船机可直达陕西白河,襄樊以下可通航300 t级船队,钟祥以下可通航500 t级船队。

密西西比河

  • 北美洲最大河流。干流发源于美国北部的艾塔斯卡湖,南流经美国中部平原,注入墨西哥湾,河长3 950km。若自最大支流密苏里河源头算起,则全河长6 262km,仅次于非洲的尼罗河、南美洲的亚马孙河和中国的长江,为世界第4长河。密西西比河干支流涉及阿巴拉契亚山脉以西、落基山脉以东和北部冰碛湖沼区以南的美国31个州及加拿大的阿尔伯达省和萨斯喀彻温省(见图),流域面积322.1万km2,约占北美洲总面积的1/8、美国本土面积的2/5,流域面积仅小于亚马孙河、刚果河,居世界大河的第三位。河口年平均流量19000m3/s,年入海水量5 700亿m3,年入海泥沙量4.95亿t。 密西西比河水系示意图 密西西比河的主要支流有密苏里河、阿肯色河、俄亥俄河和田纳西河等。密苏里河是密西西比河的最大支流,河长4 126km,流域面积137 万km2,上游干燥少雨,年平均降水量在500mm以下,河流主要靠高山融雪水补给,多年平均径流量为703亿m3 ,河口最大流量达25 500m3/s;土壤侵蚀严重,多年平均输沙量2.18亿t,为密西西比河泥沙主要来源,是美国的多沙河流,因此又称大泥河。阿肯色河发源于落基山脉,自西向东流,在阿肯色州的德沙注入密西西比河,全长2 333km,流域面积41.6万km2,短山站年平均流量1 700m3/s,最大洪峰流量19 800m3/s。俄亥俄河为其下游最大支流,河长1 578km,流域面积52.8万km2,河口年平均径流量2 302亿m3,水量丰沛;流域平均年降水量约为1000mm,靠近东部高原则达1 500mm,暴雨比较集中,经常发生洪水灾害。田纳西河是俄亥俄河的主要支流,河长1 050km,流经美国东南部7个州,流域面积10.59万km2,年平均径流量254亿m3,田纳西河虽然是密西西比河的二级支流,但其水资源的治理、开发、利用以及水资源的管理方面在美国具有重要地位。密西西比河干流与密苏里河汇合口以上为上游,上游地区大小湖泊很多,北部明尼苏达州就有近万个,对密西西比河上游水源的补给和调节起了很大作用。 从密苏里河交汇口以下直到俄亥俄河入口,为密西西比河的中游,自然条件比较优越,终年温暖多雨,年平均雨量在1000mm以上,河面宽阔,两岸树木茂密,是美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平原地区。从俄亥俄河入口到入海口,为密西西比河的下游,河道迂曲,河宽达2 500~3000m,水势平稳,由于河流泥沙不断在河口堆积,海岸线平均每年向海延伸近30m,形成了宽约300km,面积达3.7万km2的三角洲。密西西比河三角洲地区地势低平,河堤两岸多沼泽、洼地,河口分成6股汊流向外伸展,形如鸟足,有“鸟足三角洲”之称。密西西比河下游及三角洲地带土地肥沃,为美国棉花种植地带和水稻产区。密西西比河历史上是一条洪水灾害较重的河流,其洪水形成,既有短期暴雨洪水,也有长期降雨洪水,西北部还有融雪洪水发生。墨西哥湾、加勒比海、大西洋的飓风有时掠过密西西比河下游广大地区,甚至深入到俄亥俄河流域上游,飓风带来的暴雨往往形成较大洪水。飓风有时在墨西哥湾形成风暴潮,使密西西比河下游出现严重的风暴潮洪水。百余年来,密西西比河曾发生重大洪灾37次。1912年、1913年、1927年、1945年、1973年和1993年发生了较大水灾或特大水灾。1993年密西西比河上中游西部和密苏里河流域发生了20世纪最恶劣的洪水,有的支流达500年一遇,圣路易斯站相当于150~200年一遇,洪峰流量达30 560m3/s,超过有记录的洪水流量27%,河道水位超过有记录的最高水位近2m,洪水持续时间达104 d,造成经济损失估计达150亿美元(参见密西西比河洪水)。密西西比河是世界航运事业发达的河流之一,干支流通航里程近2万km,其中水深在2.7m以上、可通过千吨级驳船船队的航道达9 700km。经过河道整治、建闸渠化、开凿运河,已与五大湖水运系统相连,形成稠密的水运系统。下游干流有多条出海航道,水深9~12m,航道宽100~200m,海轮可溯河而上,是美国中东部地区重要的出入海口,河口段有美国第二大港口城市新奥尔良和工业城市巴吞鲁日。密西西比河可能开发水能资源为2 720万kW,占全美国的15%,全流域已建水电站291座,装机容量共10 760mW,其中最大的为田纳西河的威尔逊水电站,装机容量630mW。水能资源的开发程度为40%。1927年以后,在密西西比河流域先后兴建大型水库150余座,总库容2 033亿m3,干流吉拉多以下两岸修筑堤防7 860km,防洪能力增强。但仍不能抗御1993年发生的特大洪水。全流域灌溉面积920万hm2,占全美国灌溉面积的37%。

水权

  • 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类在开发利用水资源中形成复杂的水事关系,依法取得水权,明确规定水权拥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保障,是合理分配利用水资源,处理水事法律关系的立足点。因此,水权是水立法、水政策和水管理中的核心问题。中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水权都渊源于习惯法。水权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河岸权原则、优先占用原则和合理利用的原则。在西欧的罗马法系、大陆法系和英国普通法系的国家都将水权从属于土地所有权,河流沿岸土地的所有者享有河水的所有权或优先使用权,也即河岸权。或者是优先属于先开发者,即优先占有权。随着大规模的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源的紧缺和污染的发展,以及水的占有者严重影响了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日益增长的水需求,近代世界普遍的趋势是加强政府对水的管理和使用的控制,把水作为一种公共财产。如英国、法国等传统实行河岸权的国家,都已经在20世纪60年代通过法律,确立水资源为国家所有。200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对“水权”含义的解释实质上是使用权,它是依法取得,并得到法律的保障。水权的拥有者既享有法定的权利,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当水权受到侵害时,国家应当依法排除侵害并使水权拥有者得到相应的补偿。由于水是一种动态的资源,年际、季节间有较大的变化,因此水权是在一定水源保证率下的使用权,在自然来水量低于规定的保证率水量时,其权利不能得到保证。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调整其已经取得的水权。由于水资源是一种动态的、多种功能的自然资源,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水权的行使必须服从流域或区域总体规划,不影响第三者的利益。水权的管理包括水权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规章制度。水权的管理制度包括:资源的评估、水权的取得、纠纷的处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水权的转让和水权的调整等。水权的管理必须为一定的管理目标服务,各国在水权分配时都规定了用水的次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世界各国水权的取得普遍实行许可制度。开发利用水资源,无论是直接从河道、地下、水库取水,或者是利用河流水能发电,都需要申请,经批准取得许可证,方能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和水量取水。对于历史上的用水户则需要进行水权登记,以确认并保护其水权。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一般都不需要许可。各国对水权的有效年限的规定差别很大,一般国家都把水权分为临时水权和长期水权。西班牙和意大利法律规定的长期用水权可以到60~70年。在中国取水权由水法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在服从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并负责监督管理。由于自然原因水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要求或国家建设需要时,经国家或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用水权进行调整。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水权可以依法继承或转让。由于水资源利用日趋紧缺,在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建立水权市场,实行水权的有偿转让,以调整用水结构,满足社会经济发展中不断增长的水需求。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 中国防汛抗旱工作的最高组织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国的防汛抗旱工作,简称国家防总。国家防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的负责人组成,总指挥由国务院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水利部部长和国务院副秘书长担任。国家防总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国家防总原名为中央防汛总指挥部。1950年6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成立中央防汛总指挥部,总指挥由政务院副总理董必武担任。其后,邓子恢、谭震林、李先念、李鹏先后担任中央防汛总指挥部总指挥。1988年,国务院和中共中央军委决定将中央防汛总指挥部更名为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任总指挥。1992年,国务院又将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更名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务委员陈俊生、国务院副总理姜春云先后担任总指挥。1998年,国务院对国家防总组成单位作了调整。国家防总由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卫生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气象局和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等17个单位组成,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任总指挥,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国务院副秘书长马凯任副总指挥。国家防总于每年汛前和汛后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分析形势,部署工作。遇到重大汛情和严重旱灾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紧急办公会议,研究应急对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国家防总负责制定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长期以来,在与历次水旱灾害斗争中,国家防总统一指挥,科学调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网址:http://sfdh.chinawater.com.cn